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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冈+”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各级各类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根据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与其接交互信息。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并具备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免费开放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冋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