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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
根据《“互联冈+”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各级各类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根据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与其接交互信息。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并具备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