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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根据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但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属于其清算财产。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规定,信贷资产收益权业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银登中心报告。
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4号)的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充分披露。
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4号)的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可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间接融资。
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4号)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可以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贷后管理模式,定期对债券发行人资金运用、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及外部经济环境等进行跟踪评估。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评级报告进行债券投资信用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