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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可以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根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商业银行不得代销《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根据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但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