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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的规定,凡未在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的规定,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要关怀老弱病残孕,以及因出国、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社会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产品、保险、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该部门相关工作经分管行领导审定后上报董事长、行长。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的规定,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