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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也应参照规定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进行销售专区建设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个别面积较小、确实不具备设置对销售专区条件的营业场所,可设置固定销售专柜。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银监会和行业协会不能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的信息。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投诉处理情况,对于重大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客户投诉作出回应并展开调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在不同时限要求内妥善解决并最终给予答复,不能按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需向客户说明原因。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89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以银行业消费者服务满意度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分解细化工作落实和责任承载主体,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服务能力。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的规定,凡未在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