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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鼓励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业务。
根据《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推动分支机构尤其是县域存贷比偏低的分支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根据《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要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域支行的差异化考核机制,落实涉农信贷业务的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
根据《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根据《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根据《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到2035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根据《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民营企业授信主要根据。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