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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探索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发放等信贷服务。
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地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上一年度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平均值)
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工作,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的方式,组织贫困农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拓宽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的途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扶贫小额信贷可以集中用于政府融资性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已脱贫的贫困户)。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服务能力的通知》的规定,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要在总行和一级分行层面进一步明确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职责,厘清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并在全部一级支行设立垂直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