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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船每月应举行一次消防演习。全体船员不必都参与每次演习,但每个船员均必须按上 述要求每月参加一次消防演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1.24.5 对客船的附加要求(1) 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消防演习。全体船员不必都参与每次演习,但每个船员均必须按上 述要求每月参加一次消防演习。
()40、防火控制图应指明负责维护的人员,以便保证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立即可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4.1.4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负责维护的人员,以便保证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立即可用。
()39、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年满16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38、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37、公司指定人员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一条(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36、300总吨及以上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2.2.2 对于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核准载运 15 人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备有 一份经本局认可的垃圾记录簿,以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作业情况。垃圾管理计划格式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
()35、船长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一条(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 34、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
()33、每位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以确保其灭火技能的适任能力。此外,应确保灭火小组处于就绪状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1.24.2 每位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以确保其灭火技能的适任能力。此外,应确保灭火小组处于就绪状态。
()32、1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核准载运 15 人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备有一份 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对垃圾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以及船上设备的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并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