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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航行或者作业。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四十六)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前,可以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四十四)《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3年。
(四十三)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四十二)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四十一)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可能影响到船舶安全的问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十)船舶有权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船舶对于缺陷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船舶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三十九)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跟踪检查通知后,应当对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并及时将验证结果反馈至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