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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中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八十九)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八十八)在我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八十七)我国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
(八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八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八十四)根据04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08修改通报的要求,所有的客船、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安装于机舱内易于接近处所非日用燃油柜的油舱柜容积不大于500L的阀或旋塞,可免设遥控关闭装置。
(八十三)在详细检查中,如果发现船舶和船员的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安全检查员可以中止检查。
(八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在遇险,应当及时求助,无需开展自救工作,等待救援。
(八十)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任何水域进行停泊,而不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