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问: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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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的处罚必须没收违法所得,但可以不罚款。()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承运人不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以罚款。()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无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价值未超过2万的,但累计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2次,应没收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无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价值超过5万的,应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和其他烟草专卖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