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问:(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性质问:(2)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问:(3)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问:(4)《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问:(5)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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