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先供货后结算,每季度一结,甲方收款前应当出具发票。关于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
A.乙公司可以以甲公司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B
B.乙公司可以以甲公司名称变更为由拒绝付款
C
C.乙公司可以以甲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D
D.甲公司可以以未按时结算第一季度货款为由暂停供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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