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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25%核收。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2%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按1千克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国家铁路的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以5角为计算单位。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旅客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核收3。54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享受优惠的儿童、学生、伤残军人乘坐棚车时,按棚车票价半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