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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某,在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其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对李某的案件,应当由承办邓某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民警甲、乙对涉嫌盗窃罪的李某执行拘留时,发现李某身上可能藏有匕首,未用搜查证便搜查了李某的身体。搜查结束后,民警要求李某在搜查笔录上签字遭到拒绝,民警在笔录上注明李某拒绝签字的情况。
为防止走漏消息,在没有通知乙县公安机关的情况下,甲县公安机关派民警到乙县某乡对抢劫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执行拘留。
陈某与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殴打蒋某致其轻伤。经查,陈某四年前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本案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某县公安局在办理吴某盗窃汽车一案时,吴某主动交代将汽车借给其表兄王某使用,办案人员到王某处找到该辆汽车,经批准后将其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吴某,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民警甲、乙到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家执行拘留时,发现张某的同学刘某携带一皮包匆匆外出,民警发现该皮包的特征符合张某抢劫案中被害人的皮包特征,此时民警不用搜查证就可以对刘某携带的皮包进行搜查。
办案民警小丁、小毛正在办理王某强奸李某一案,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经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及被害人李某参与侦查实验,重现当日犯罪经过。
犯罪嫌疑人王某拒绝侦查人员对其采集血液样本,而侦查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邀请李某作为见证人,对王某强制采集了生物样本,并将该情况制作笔录,笔录交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李某以及王某签名。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甲、乙时,发现二人的证言有出入,遂让甲、乙一起对案情进行了回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甲县公安机关决定对乙镇人大代表李某执行拘留,应当事先向该镇人民代表大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