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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权利。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
对于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民航行政案件,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 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 在举行听证 7 日前送达当事人。 ()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 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
民航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后 5 日内提出并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举行听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
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无需组织 听证。 ()
对不少于人民币 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 ()
《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只能由承办监察员签字。 ()
民航行政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按本办法附 件六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并附以案卷材料移送 法制职能部门。 ()
违法行为未超过三年追诉时效的案件,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案件调查取证 的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对该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民航行政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并附以案卷材料移送法制职能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