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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擅自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可暂缓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