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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协商从而以协商结果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擅自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