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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燃气经营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输气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