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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51号)规定,不按服务项目约定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属于乱收费乱加价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动车组车底更换旅客席位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6〕29号)规定,到站应根据列车开具的客运记录为旅客办理,退还票价差额的手续,不收退票费。
《动车组车底更换旅客席位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6〕29号)规定,列车长应将相关席位调整计划告知各个车厢乘务员,做好旅客席位安排和服务工作。
《动车组车底更换旅客席位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6〕29号)规定,因动车组列车临时更换车底,导致个别高等级席位旅客调整至低等级席位时,由列车长开具退还已乘区间票价差额的客运记录,到站与车站办理交接。
《动车组车底更换旅客席位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6〕29号)规定,对外局始发进入我局的动车组列车,因车底更换需席位调整时,相关车站要加强与列车的联系,配合做好旅客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动车组车底更换旅客席位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6〕29号)规定,因动车组列车临时更换车底,遇低等级席位旅客调整至高等级席位时,需补收票价差额。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动车组车底更换旅客席位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6〕29号)规定,《动车组车底更换旅客席位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适用于全路始发动车组列车车底更换时的席位调整处置工作。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集团公司根据与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有关旅客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每月向“三省一市”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为5 年;超过 5年的,可以继续保留。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如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站段录入的,应将失信人异议转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