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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只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可以一起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曰起至少保存10年。
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业机构应当定期或者在业务模式、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章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法人金融机构为不影响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完成对客户的身份核实,但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确保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可控。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监控名单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