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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放弃执行。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无需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要求。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规定,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规定,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相当原则、全面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静态管理原则、自主管理原则、保密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规定,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是符合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