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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身份识别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经领导批准,可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敲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未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只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才可以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放弃执行。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无需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