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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II类、III类账户,无需绑定I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了解并确定最终控制非自然人客户及交易过程或者最终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目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例如非自然人客户为股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简单的公司,为避免妨碍或者影响正常交易,义务机构可以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公司实施最终控制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含)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还包括其他可以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任何形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和本机构合规管理需要,可以执行比监管规定更为严格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规定,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全部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适应性”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公司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时,应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受益所有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