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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反洗钱应急计划,说明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情况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应急计划可以不涵盖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急安排。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构建以客户为基本单位的交易监测体系,交易监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和业务领域 ,包括客户的交易、企图进行的交易及客户身份识别的整个过程。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所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是满足反洗钱合规性要求的最低标准,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此基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更严格、更有效的措施。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妥善方式记录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过程,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存工作资料,保存方式应当保证洗钱风险管理人员获取相关信息的便捷性。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根据信息敏感度及其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性, 出于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法人金融机构无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境外清算代理行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提供;客户不同意或未获得客户授权同意的,法人金融机构不得提供。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保护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明确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有效识别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设置信息壁垒,阻止或影响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正常获取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