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对于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相关附属机构的法人金融机构,如果《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比所驻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所驻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或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实施本指引,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其他措施应对洗钱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如果其他措施无法有效控制风险,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关闭境外分支机构或相关附属机构。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可以不参照《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开展洗钱风险管理。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人金融机构,由其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反洗钱应急计划,说明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情况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应急计划可以不涵盖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急安排。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构建以客户为基本单位的交易监测体系,交易监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和业务领域 ,包括客户的交易、企图进行的交易及客户身份识别的整个过程。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所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是满足反洗钱合规性要求的最低标准,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此基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更严格、更有效的措施。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妥善方式记录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过程,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存工作资料,保存方式应当保证洗钱风险管理人员获取相关信息的便捷性。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根据信息敏感度及其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性, 出于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法人金融机构无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境外清算代理行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提供;客户不同意或未获得客户授权同意的,法人金融机构不得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