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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无需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不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剪彩和奠基活动可以不经中央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