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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川信息共亨平台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资源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接.实现投资项目企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接交互信息()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审批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两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