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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积极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电子招标采购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从试点地区和单位及其他先进地区和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各省(区、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国家发展改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加强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