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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可以决定专营机构的设立和退出,但实施市场退出时不可将其转变为分支行。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专营机构合规及风险管理人员无权向总行合规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报告。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专营机构从事特许的专营业务外,还可以经营储蓄. 贷款等其他业务。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加强对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评级、 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根据。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专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及风险管理体系,在内部设立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或专岗, 合规及风险管理人员无权向总行合规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报告,必须向当地银监会报告。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个贷中心、 资金运营中心等都属于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出现违反其他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应由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相应的监管。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监管部门在实施机构准入许可过程中,专营机构不管是否涉及办理现金等柜面业务,都必须通过公安部门的安全防护验收。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与本行的分支行之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报告行制度,通过主报告行或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本机构的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情况,了解监管政策与信息。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规定,专营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 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申领金融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在工商. 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