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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为客户还旧借新,违规参与资金调度,代办借款、还贷手续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至(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至开除处分。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主管人员有下列( )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提出复审后,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日内,通过监察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注重效率。违规行为被发现后,一般应当在(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不高于被处罚人年收入的( )%。
下列违规行为处理中属纪律处分的是( )。
违规工作人员依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受到停职、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的,( )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职称和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行为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