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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证件注销、通报制度,及时注销遗失和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后未收回的证件,并向全国各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护卫部门和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通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证件通报工作由民航局公安局负责。
空勤登机证申办单位应当将证件的收回纳入持证人员停飞、退休、离职、调动手续办理流程,对不按规定交回证件的采取限制措施。对于收回的证件,应当登记建档并上交制作单位;对于未收回的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制作单位并申请注销。
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在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申办单位上交证件。
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在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休假时,应当主动向申办单位上交证件。
空勤人员借调时间超过3个月的,借入持证人员的航空公司应当为被借调人员申请换发空勤登机证,所需申办材料参照更换工作单位换发证件相关标准执行,原证应当交新证制作单位保管,借调结束后交还新证取回原证。
空勤人员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借入持证人员的航空公司应当为被借调人员申请换发空勤登机证,所需申办材料参照更换工作单位换发证件相关标准执行,原证应当交新证制作单位保管,借调结束后交还新证取回原证。
航空公司之间临时借调持证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借入持证人员的航空公司应当将借调情况报其主营运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备案,由管理局公安局出具借调备案证明,被借调持证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借调备案证明以备查验。
民航局公安局、管理局公安局应当对受委托批准、制作空勤登机证的公共航空运输公司进行持续符合性检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应当每半年将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收回、销毁情况报其主运菅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空勤登机证申办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证件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证件管理工作规定,建立证件管理工作档案,加强对申办人员的教育培训,对证件的使用管理开展持续性监督检查。
空勤登机证如有遗失,申办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制作单位报告遗失证件情况,调查证件遗失原因,对证件遗失人员进行空防安全教育和证件管理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