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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设立空中警察总队,对空中警察队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空中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包括提出制定空中警察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建议,按授权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其他情形,对航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不配合或抗拒空中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空中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击空中警察,危及空中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旅客无意破坏民用航空器设备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破坏民用航空器设备,对航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打架斗殴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实施放火、爆炸、杀人或者其他严重威胁航空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持民用航空器或者危及航空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在民用航空器内,空中警察遇有不听劝阻在驾驶舱附近徘徊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