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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管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应该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可自行降低瓦斯等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4]637号)要求:严格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建设。未进行井下物探或物探异常点未进行钻探验证的,矿技术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下发准予掘进或回采通知书。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次。
粉尘卫生标准均是以( )为规定对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