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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隐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限期整改的单位,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
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责令单位在半年内整改完毕。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对《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签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应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对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进行全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