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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主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有下列( )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种类有( )。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在贷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在信贷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各级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至撤职处分:
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各级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 )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 )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