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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二)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的,客运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接到报告后,客运调度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