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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