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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后()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借款情况,并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
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
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规定开立的()或原路退回。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回函。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