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733.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账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732.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未改正,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731.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730.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方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9.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8.不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罚,并处刑事处罚。
727.对违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726.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的情况进行检查。
7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4.某民警报称,有人正在使用剧毒农药往鱼塘投毒。该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有一孕妇正在往鱼塘撒农药,即喝令制止,没有使用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