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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得申请复议。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不得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商、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保险金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在行政诉讼中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不得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