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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负责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对分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是分包企业发生事故,则只扣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无需再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