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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检验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五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复驶时机动车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可以不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