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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机动车登记证书损毁的,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的,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材料,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回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五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