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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监测和交易监测方案,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监测分析,防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和多头开户。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账户管理系统发生Ⅰ类事件,银行可以先行为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
账户管理系统发生Ⅲ类事件时,企业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和开户证明文件,同时需出具《企业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承诺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Ⅲ类事件是账户管理系统发生故障,银行通过系统四级操作员或一级、二级操作员均无法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且预计2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的突发事件。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