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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保障卡等银行账户相关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军人保障卡等军人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新规定出台前存量军人保障卡银行账户、退役金专用卡银行账户、工资卡辅卡银行账户按原账户等级管理。军人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将新开立的或存量的军人银行账户进行账户升级或者降级处理。
军人保障卡银行账户和退役金专用卡银行账户接收军队单位银行账户批量发放资金不作限额管理,其他按照普通Ⅱ类户管理。
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监测和交易监测方案,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监测分析,防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和多头开户。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