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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对其开展税收非居民信息尽职调查。
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现有客户资料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无法识别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关信息。
对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对未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无需作进一步处理,但应当建立持续监控机制。
金融机构认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保障卡等银行账户相关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军人保障卡等军人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