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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其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