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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救助的义务,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应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救助的义务,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敷应用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应在情况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
根据《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试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外出时,由副主任负责;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均外出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主任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对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根据《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试行)》,交通部进入处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部内反应阶段,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市级海上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
根据《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试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较大险情以上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在5分钟内电话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应每6小时将搜救现场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的通知》中明确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报警信息,均应以电话方式对报警信息是否收妥进行确认。
根据《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试行)》,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授权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评估,当受不可抗力影响,搜救力量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或现场搜救行动已变为不可行时,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在有新的事态发展前暂时中断搜救行动。
根据《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试行)》,交通部进入处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部内反应阶段,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省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根据《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试行)》,部内反应时,上一级指挥人员应对下一级指挥人员的应急反应行动给予指导,但不能越级指挥。
根据《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试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我国海上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责任区外的的海上搜救行动。
